昔日的保險業監理處。
成為上市公司。
將香港關於監管證券及期貨市場的原有十條條例合併及更新。
A. 對客戶身分進行仔細查證 B. 妥善保留記錄 C. 對職員作出相關培訓 D. 以上所有各項都是正確的。
客戶的最佳利益。
合併及修訂與金融產品、證券及期貨市場以及證券期貨業有關的法例。
A. 必須確定客戶的身份 B. 保存所有紀錄 C. 提供足夠員工培訓 D. 以上所有各項。
定期向其會員通報行業趨勢和市場變化。
合併及修訂與金融產品、證券及期貨市場以及證券期貨業有關的法例;監管相關活動及其他事宜;訂定保障投資者的條文。
《互聯網規管指引》。
在互聯網上發出宣傳廣告、在互聯網上銷售集體投資計劃、經電子媒介向投資者傳遞信息。
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、香港保險顧問聯會和香港專業保險經紀協會。
確保產品帶來的身故利益至少是保單帳戶價值的105%。
證券交易、期貨合約交易、槓桿式外匯交易等。
機構融資提供意見、證券保證金融資、行業投資講座。
向投資於或持有金融產品的公眾提供保障,維持金融穩定性,促進公平性、效率、競爭力、透明度及秩序。
與保監局進行定期接觸、服務會員、提倡保險經紀業界的專業水平及為會員提供相關培訓。
產品價值符合客戶期望、費用與保障相稱合理、提供持續性保障。
維持和促進證券期貨業的公平性、效率、競爭力、透明度及秩序。
告知並解釋法定操守規定,確保保險中介人遵守法律。
最低股本、淨資產、專業彌償保險、備存妥善的簿冊及帳目,經審計財務報表和核數師報告。
規管保險業務的經營,成立險業監管以保障保單持有人及促進保險業的穩定發展。
保險人的授權、資本規定、償付準備金的規定、控權人及董事須屬適當人選、足夠的再保險。
確保代理機構及其代理人符合《持牌保險代理人操守守則》的要求。
是的,該條例涉及修訂與保險業及證券期貨業有關的法例。
獲授權保險人、獲委任保險代理人、獲授權保險經紀。
2019年9月23日。
需要及優先次序、對產品的負擔能力、風險承擔能力。
認可集體投資計劃。
誠實和持正、資料披露、利益衝突。
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。
妥善的公司管治、管控和程序。
協助公眾了解證券期貨業的運作、發牌及監管中介人、授權投資產品及協助政府維持金融穩定性。
產品的費用和收費、退保罰款,以及投資風險。
規管及監管保險業。
產品主要特點和風險的資料。
客戶訂立保險合約前。
為香港的保險公司提供資金。
規管保險中介人、規管保險業務的經營、授予保險業監督向保險人和保險中介人進行干預的權力。
1. 存放 2. 分層交易 3. 整合。
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。
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(證監會)。
整合。
八部分。
獲授權保險人及持牌保險中介人。
稱職、可靠、財政穩健和誠信。
服務供應商的身分、授權情況、保安措施、客戶資料私隱保障、通訊方式、保險產品的銷售、第三者網站的使用,以及從其他網站取得的資料。
需要保監局同意。
持牌保險中介人、持牌保險代理機構或持牌保險經紀公司的負責人、控權人、合夥人和董事。
讓業界在使用互聯網經營業務時有所依從。
需要稱職、可靠、財政穩健和誠信。
合併及修訂與金融產品、證券及期貨市場以及證券期貨業有關的法例;監管與金融產品、證券及期貨市場以及證券期貨業有關的活動及其他事宜;訂定保障投資者的條文。
證券交易、期貨合約交易、槓桿式外匯交易、就證券提供意見等。
訂定保障投資者的條文,及就相關事宜訂定附帶或相關條文。
財務需要分析表格。
在互聯網上發出宣傳廣告、銷售集體投資計劃、經電子媒介向投資者傳遞信息等。
提供準確且充足的資料。
誠實且持正,以客戶最佳利益行事。
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、證券保證金融資、槓桿式外匯交易等。
誠實地告訴客戶該計劃的不適合之處。
否,因為他們的主要職務是銷售保險,而不是提供證券建議或進行證券交易。
不主動披露重要事實、操控價格的行為、披露虛假或具誤導性資料的行為、虛假交易。
內幕交易、虛假貿易、操控價格的行為、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、披露虛假或具誤導性資料的行為。
保險代理人與保險經紀。
在互聯網上集體投資計劃活動的監管規定。
透過適當披露管理利益衝突。
認可集體投資計劃。
與保監局接觸,代表其經紀會員發揮至關重要的作用。
21天。
香港保監局。
個人資料的準確性及保留期間。
確保持牌保險中介人具有合法的業務運作許可。
通過《財務需要分析表格》向客戶索取資料。
規管保險業務的經營、成立保險業監管局以保障保單持有人及促進保險業的穩定發展、就相關事宜訂定條文。
詳述產品的各項特點,尤其是費用和收費、退保罰款,以及投資風險。
為會員提供合規的協助及相關培訓。
保險業監管局。
可被判以最高5,000,000港元罰款及七年監禁。
客戶的資產。
設有足夠保障措施以保護客戶的資產。
以不當及過度進取的手法銷售產品。
不可以。
保障保險人利益。
保險公司在經濟上及社會上的存活能力。
在互聯網上發出宣傳廣告、在互聯網上銷售集體投資計劃、經電子媒介向集體投資計劃的投資者傳遞資訊。
分層交易。
分層交易。
存放、分層交易、整合。
105%。
保單的最低限度資料。
5 個工作天。
提供更佳的保障給投保公眾並確保保險業健康發展。
應予以更正。
董事或控權人。
提供準確且充足的保險資料,釐清差異。
不管佣金高低,只推薦適合的產品給客戶。
《互聯網規管指引》及《網上保險活動指引》。
已停止履行監管職能。
《保險業條例》(第41章)、其他規管指引及業界規則。
誘使中介人以不當及過度進取的手法銷售產品,以及進行洗錢活動。
公平待客的原則。
21天。
謹慎、技巧和努力。
以上所有各項。
考慮李小姐的情況,推薦適合她的保險。
《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》。
它採用了一套守則鼓勵市場參與者形成合規文化。
推廣及提升在本港經營業務的保險人及再保險人的共同利益。
《互聯網規管指引》。
資料披露。
確保持牌保險中介人稱職、可靠、財政穩健和誠信。
《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(金融機構)條例》、《販毒(追討得益)條例》、《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》、《聯合國(反恐怖主義措施)條例》。
2015年12月7日。
在互聯網上的集體投資計劃活動的監管規定。
確認客戶了解所購買的投連壽險。
立即給予解釋,並提供產品小冊子、產品資料概要和申請人聲明書。
與證券相關的失當行為,包括內幕交易、虛假貿易及操控價格等。
以客戶的最佳利益行事。
必須嚴格遵從保單持有人的投資指示,除非偏離指示的投資是基於穩健的精算原則,並經保監局同意。
確保保險業的規管架構與時並進,為保單持有人提供更佳保障,遵行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的規定,促進保險業的穩健發展。
《保險業條例》。
包括認可集體投資計劃、認可廣告及投資邀請的文件,以及失實陳述的法律責任。
產品小冊子、產品資料概要及重要資料聲明書/申請人聲明書。
規管及監管保險業,促進保險業的整體穩定,保護現有及潛在的保單持有人。
包括披露虛假或具誤導性質的資料、操控價格、不公平的定價辦法及虛假貿易。
財務特別行動組織。
犯罪,除非獲證監會認可或豁免。
合併與修訂與金融產品有關的法例,監管相關活動,及訂定保障投資者的條文。
證監會。
隱瞞事實。
負責人、合夥人、控權人和董事。
保險人的授權、資本規定、償付準備金的規定、控權人及董事須屬適當人選、足夠的再保險。
保險中介人將被處以最高500,000港元的罰款及三年監禁。
可能面臨三年監禁、高達港幣500,000元的罰款,及持續罪行的每日罰款20,000元。
存入金融體系。
根據李女士的需求和情況向她推薦合適的人壽保險。
《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》、《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》、《聯合國制裁條例》、《大規模毀滅武器(提供服務的管制)條例》。
客戶的情況。